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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器材前多大范围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

发布日期:2019-02-15 作者: 点击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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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地方性法条里对具体的消防器材有具体规定,如《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》第四条 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,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。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、接头,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
 

(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
 
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
 
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
 
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
 
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
 
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;

 

(七)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
 

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,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
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,设置、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。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,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。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、器材,应当由专人管理,负责检查、维修、保养、更换和添置,保证完好有效,严禁圈占、埋压和挪用。第五十四条 甲、乙、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、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,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。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、消火栓、灭火器等消防设施、器材,应当经常进行检查,保持完整好用。地处寒区的仓库,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。

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、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,严禁堆放物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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